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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钉子户应有之义
[ 2008-2-22 16:27:00 | By: 风云大少 ]
 

自07年3月初有网络贴出重庆九龙坡某处四周已被挖成了深达十多米的悬崖峭壁的“孤楼”照片始,一场史无前例的“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新闻风暴迅速席卷全国,网络的力量借助众多主流大报的热炒迅速放大。一方面,网媒与纸媒的竞合在“重庆钉子户事件”上得到淋漓体现,互联网的及时性与互动性已让网络成为不少新闻事件的始作佣者和线下主战场,但主流纸媒的权威性决定了现在和将来他们仍将是人们了解事件始末的要义选择;另一方面,“重庆最牛钉子户”炒作效应不断膨胀,足以证明“注意力经济”的巨大魅力。随着媒体红人杨武吴苹夫妇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及标志事件存续的“孤楼”被星夜拆除,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纠纷终于告一段落,但事情远未结束。缘于深圳新地标——蔡屋围金融圈改造升级而浮出水面的深圳最牛钉子户蔡珠祥张莲好夫妇正成为媒体下一个追逐目标。

史上最牛钉子户吴苹手拿物权法在自家"孤楼"前

估且不论深圳钉子户拆迁纠纷以何种结局收场,或者深圳国土房管局的行政裁定能否如期执行,这里试就“最牛钉子户”这一我国城市旧改或新建过程中已经或可能出现的特定个体应有之义进行解读,以咨与各界朋友交流。

观点一:最牛钉子户事件实则为十分普通的拆迁纠纷。钉子户既不是英雄,也不是刁民,任何把最牛钉子户上升为物权法诞生语境下坚决捍卫公民私财的榜样,以及把位处繁华闹市的“孤楼”雕塑为折射我国物权时代进程丰碑的立意和言行都是十分极端和危险的!

钉子户并不是被拆迁户群体的民意代表,钉子户既没有成为英雄的主观愿望,只是基于个人补偿标准最大化的诉求一时难以得到满足而不惜抗争到底的特定个体。随着我国物权法的诞生和即将实施以及司法解释的后续出台,影响和制约城市改造进程的拆迁难题亦将得到法律规范和调整,公民的私权保护将有法可依,钉子户或最牛钉子户当更没有成为被拆迁户群体代表的可能。换言之,最牛钉子户只能是特定的利益诉求个体,他们只代表他们自己,其要求,其手段,并不决然就属于物权法认可和赋予的权利。

当然,如果将钉子户视作“刁民”无赖则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城市拆迁本身是一件牵涉多方利益的系统工程,由于涉及多方利益协调,其难度可想而知。钉子户要求的多一点,开发商承担的成本就会多一点,二者的矛盾有其先天性和存在必然。既然法律明确要保护公民私权,那么公民就有理直气壮捍卫个体财产的理由。而开发商或政府要拆迁的是被拆迁户的老宅或祖上基业,也就是说要损毁公民本可存续数十年的不动产这一大宗私权,公民当然有讨价还价要求开发商或政府满足其心理预期补偿标准的权利和自由。所以,即使最牛的钉子户,也从来不是也决然不是拿有色眼镜对待的“刁民”。

观点二:新近通过的物权法不是钉子户漫天要价的制胜宝典,一味的“牛”或钻牛角尖并不可取,只有合理合法的补偿要求才能得到法律保护和舆论支持。

面对媒体一浪高过一浪的“重庆最牛钉子户”炒作,以及网媒对杨武吴苹夫妻呈一面倒的舆论同情与支持,重庆或全国各地的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不禁会担忧,最牛钉子户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是否会砸到自己头上。这一点,相信连本是局外人的普通大众也会心存疑虑。

 

心存上述隐忧的人或许过于敏感。众所周知,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权利都是相对的,从来没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利,禁止个体权利和私欲的膨胀正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的权利和自由。同理,我国历史上首部明确保护公民私权的物权法并不是钉子户要求不合理利益的“保护伞”,一旦超越了“合理”这个尺度,钉子户的过度利益诉求也就失去了求得法律保护和支持的基础,甚至也难以得到惯常同情弱势群体的大众舆论支持。重庆最牛钉子户最初提出的原址、原朝向、原面积门面的回迁要求,以及深圳最牛钉子户最初提出的在拆迁地块划出另一块宅基地供其建私宅的要求或许就值得商榷。

观点三:最牛钉子户是见证中国物权时代轰隆来临的生动“标本”,钉子户事件的协商解决之道正是检验和提升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化解城市旧改拆迁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无可否认,中国物权时代的来临,最牛钉子户的出现,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力量的空前壮大,这些都要求地方政府沉下来虚心学习,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妥善处理好城市改造过程涉及的多方利益纠纷。如此,则中国大规模城市化浪潮下的旧改拆迁顽疾有望瓦解消融,钉子户不再成为世人瞩目的焦点甚至终将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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